爱情走向"失乐园" 相约殉情反悔者该当何罪?_(精)
2008-04-23 09:36:14.0

  核心提示

  近年来,“相约自杀、相约殉情”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人们在惋惜之余,不免将目光投向殉情未果的反悔者。有人认为反悔者违背了与死去爱人的约定,应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有人认为反悔者应当被定罪量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当法律对反悔者作出种种裁决时,人们不禁愕然:看着对方死去而见死不救也是故意杀人!至此,在浪漫的爱情故事以“失乐园”式的结局告终时,相约殉情的反悔者究竟该当何罪,使人们在悲痛与惋惜之余得到更多的应是教训。

  女友喝药未阻拦男子被判刑

  案情简述姚某与女友李某都是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二人自由恋爱遭到女方父母反对后遂生轻生之念。2003年12月6日,两人在一家旅店内商议自杀,并于当晚达成共同自杀的协议。同居一夜后,姚改变了主意,但碍于情面未向女友说明。

  次日早,李某从市场买回毒药后配制成药水,与姚某一起来到一公路大桥南侧的土路上。性情刚烈的李某仍以为男友会同她一起自杀,毫不犹豫地喝下毒药。此时姚虽早生“违约”之意,但对女友的自杀却不加劝阻,当目睹恋人中毒并露出痛苦的表情时,才如梦方醒,急忙召唤路人将李送往医院,但为时已晚,李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阿荣旗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案件中作为“相约自杀”当事人一方的姚某有义务将自己“贪生”的念头及时告知对方,并对女友的自杀行为及时加以制止,而他却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造成了女友死亡的后果,因此,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阿荣旗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此,这起因恋爱受阻相约自杀、一方中途反悔造成另一方死亡的案件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结果。

  律师评述“感叹爱情伟大的同时,不禁让人对惨痛的结果扼腕,对于相约殉情中的反悔者来说,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并且已构成故意犯罪。”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峰说。

  “感情并不能代替责任。从理论上讲,该案中姚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我国刑法理论中,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姚某在认识方面明知女友喝下毒药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女友的死亡并未加以制止,因此具有明显的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因此,法院对姚的判决是公正的。”

  亲手勒死女友后自杀未遂

  案情简述2004年5月31日晚,林某在深圳打工与一女孩相识相恋,但恋情却遭到双方家人反对,而女方又有了身孕,他们对未来失去希望痛苦不堪,竟想互相杀死对方殉情。林某提议他们互相卡住对方脖子。两人端坐在椅子上,咬着牙流着泪勒紧对方的脖子。但林力气大,女方在被扼颈的情况下根本使不上力,以致女方不久就窒息而死,松开了双手。林某看到女友倒在地上已没有呼吸,就坐在一旁写下遗书,倾诉了无奈的一切,然后躺在女友旁边,捡起砖头猛砸自己的头部,并用黄色塑料剪刀割腕,想立刻死去。但事与愿违,互相扼颈中女方窒息而死,林某却幸存下来,虽经砸头、割腕,仍未能如愿。

  法院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林某无视法律,采取卡颈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此前他刑满释放还不到5年,又重新犯罪,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林可不适用死刑。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林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评述“相约殉情表面上看似一种民事授权行为,双方事先作出约定,相互授予对方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力,并达成共识,最终付诸行动。形式上,这种授权行为已经具备了所有生效的条件,理所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实际并非想像的那么简单,这种约定的过程已经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授权行为,它所约定的内容违背了法律的根本原则———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吴济翔律师指出,纠正这些长期存在于人们内心里的误区,应是澄清此问题的前提。

  此案中,林某卡住女友的脖子时,清楚地意识到这样做会导致女友死亡的结果,但他没有制止自己的行为,而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以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杀死女友后写下遗书欲自杀

  案情简述广州打工遭遇挫折的男青年王某,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并随之产生厌世情绪。2001年8月16日晚,他和女友来到曾经住过的青年旅馆。第二天早上,两人开始谈论将来,在感到对未来无望的情况下,双方提出干脆自杀算了。随后王某转过身趴在床上,拿来一条白色的毛巾,跪着用毛巾向后勒女友的脖子,直至其死亡。

  女友死亡后痛苦的表情深深地印在了王某的脑海里,以致于本打算杀死女友后就在房间内上吊自杀的他,立刻丧失了勇气。于是用被子盖好女友后,他跑回了老家,打算先向亲人告别然后再服安眠药自杀。但此后不久,王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被抓的时候,他还随身携带着几十粒安眠药。

  法院审理该案审理中,公诉方与辩护人就情杀还是相约自杀的问题在法庭上展开激辩。公诉方指出,王某用客房里的白色毛巾勒住女友的脖子,将其勒死在床上,之后,王某逃回家乡。经法医鉴定,其女友系被外界暴力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杀人的动机是故意的,不是相约自杀。

  而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相约自杀:这从其女友被杀时,身体上没有留下挣扎的痕迹以及旅馆服务员没有听到任何呼救的动静可以看出。但王某却在杀死女友后,因为怯懦,选择了回家后再服用安眠药自杀的方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评述“从王某被抓时随身携带的安眠药不难看出,其内心无法抵御这种悲惨的结局,但王某的行为确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康明说,“人们在约定殉情时,往往忽视了自己作为一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上讲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不论反悔者对殉情者的死是否实施积极行为,都可以肯定地说,他在实施积极行为或消极旁观的同时,主观方面都怀有故意的心态,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结束语美丽的爱情故事最终留给世人的惨痛结局是每一个人不愿看到的。从那些背负道德和法律包袱的反悔者身上得到的教训再次提醒我们,除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进行审判以外,无论是否经过被害人同意,任何公民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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